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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项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_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泗检一部刑诉〔2020〕445号

被告人项某某,女,196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251963********,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泗阳县**镇**村**组**号。被告人项某某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泗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泗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项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项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该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项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份,被告人项某某在位于泗阳县**镇**村**组**号的自己家门口的菜地中非法种植婴粟。于2020年3月19日,被泗阳县公安局民警查获,经现场清点共计1452株疑似罂粟幼苗。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项某某所种植的疑似毒品原植物为婴粟科婴粟属婴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泗阳县公安局出具(调取)的发破案及抓获经过、前科证明、涉案人员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董某甲、董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物证鉴定书鉴定意见;

5.泗阳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项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项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翁婷婷

2020年8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项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联系电话:159967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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