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慈检三部刑诉〔2020〕640号
被告人项某甲,男,195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2221956********,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农民,住慈溪市**镇**村**路**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4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222196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慈溪市**镇**村**路**号。2016年3月因赌博被慈溪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因本案于2020年3月4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222198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慈溪市新浦镇上舍某某3队。因本案于2020年3月4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慈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项某甲、王某甲、陈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项某甲、王某甲、陈某甲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至2020年3月3日期间,被告人项某甲从他人处获取“菲律宾圣安娜”百家乐赌盘后,在慈溪市附海镇观附公路307号佰耀钢化厂对面的一个办公室内开设现金“百家乐”钓鱼台赌场,提供给陈某丙、蔡某甲、吴某某等人投注赌博,累计接受投注额共计人民币200余万元,非法获利人民币1.6万余元。期间,被告人王某甲、陈某甲帮助被告人项某乙给赌博人员操作电脑进行投注、结算,其中被告人王某甲参与10余天,被告人陈某甲参与5、6天。
到案后,被告人项某甲、王某甲、陈某甲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电脑2台、手机4部;
2.书证:扣押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归案经过、户籍资料等;
3.证人蔡某乙、余某乙、吴某某、孙某某、王某丙、陈某丙周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项某甲、王某甲、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项某甲、王某甲、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项某甲、王某甲、陈某甲共同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项某甲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王某甲、陈某甲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被告人项某甲、王某甲、陈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郑军强
2020年8月4日
附:
1.被告人项某甲现在慈溪市**镇**村**路**号的住所候审、被告人王某甲现在慈溪市**镇**村**路**号的住所候审、被告人陈某甲现在慈溪市新浦镇上舍某某3队的住所候审。
2.量刑建议书7份。
3.认某某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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