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1007号
被告人项某甲,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191971********,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金华市**,住浙江省兰溪市**街道**村**村**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兰溪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24日被刑事拘留。
本案由兰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项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4日上午9时22分许,兰溪市公安局永昌派出所接到江某甲的报警救助,称想回家拿私人物品但害怕丈夫项某甲殴打自己,随后兰溪市永昌派出所民警吴某某、辅警祝某某陪同其到兰溪市永昌街道**村**号项某甲家中。在处警过程中,被告人项某甲情绪激动多次要找江某甲,民警对其进行阻拦,被告人项某甲先手持铁榔头对民警进行威胁被夺下后,又拿起一只台式取暖器砸向民警吴泽德头部,导致吴泽德受伤,之后项某甲捡起一块大理石贴脚线进行威胁,再次被夺下,随之民警欲传唤项某甲到派出所,在项某甲家门口项某甲拿起一把菜刀欲砍人再次被民警夺下,最终被告人项某甲被民警控制。2020年8月25日经兰溪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民警吴泽德头部伤势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警官证复印件、门诊病历复印件、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情况说明、抓获经过、户籍资料;
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江某甲、江某乙、项某乙、祝某某、夏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项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鉴定委托书、兰溪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鉴定人、鉴定机构资格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照片;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处警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项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项某甲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项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溪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邵旭霞
(院印)
2020年9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项某甲现羁押于兰溪市看守所
2.电子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有关涉案款物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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