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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项某甲故意伤害案)_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叙检公诉刑诉〔2020〕101号

被告人项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241970********,苗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四川省叙永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叙永县**镇**村**组**号,现住址同上。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1年被叙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2年6月1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1日被叙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月19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叙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项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项某甲系叙永县**镇**村**社村民,有酗酒后殴打父母及妻子、焚烧衣物等恶习,并与同村村民杨某某的妻子马某某之间有不正当男女关系。2020年1月9日,杨某某、马某某找项某甲协商解决二人的儿子打砸了项某甲住宅的事情,当日晚上,二人将饮酒后的项某甲送回家。杨某某在项某甲家未做久留便先行离去,之后项某甲的父亲被害人项某乙将马某某送回家。项某甲因不满项某乙插手其与马某某的事情并将马某某送回了家,便从家中拿了一把剔骨刀去找项某乙,途中恰遇返回的项某乙,二人错过身后,项某甲持刀砍在项某乙的背部,项某乙一边呼救一边朝家里跑,项某甲持刀追上项某乙,一刀砍在项某乙的眉弓部,项某乙摔倒在地。项某甲持刀欲再砍向项某乙时,被闻讯赶来的项某丙等人制止。项某甲被制止后转身朝家走去,项某甲的外甥熊某某便持钢管将项某甲手中的刀打掉,将项某甲制服后报警。项某乙左背部、左眉部被砍伤,经叙永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鉴定,项某乙躯干部损伤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面部损伤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项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项某甲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项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量刑情节。被告人项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结合其犯罪情节及认罪、悔罪表现,建议判处被告人项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  玲

                                 检察官助理:贺安玉

2020年6月15日

附:

1.被告人项某甲现羁押于叙永县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叁册,光盘壹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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