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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项某盗窃案)(公开版)_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沿检刑诉〔2020〕137号 

被告人被告人项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81988********,土家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及现居住地贵州省铜仁市沿河土家族自治县**)*****2020年10月1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沿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20日经院批准当日被沿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11月19本院决定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沿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项某盗窃案,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8日,被告人项某在被害人冯某乙位于本县**镇**村家中务工时,将冯某乙放在家中三楼楼梯口处木桶内的10000元现金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取保候审决定书、户籍信息、谅解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冯某甲、詹某某、项某甲、冉某某、项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冯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项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项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项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项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项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罚金2000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敖晓云

2020年12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联系电话183859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起诉书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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