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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项琼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公诉刑诉〔2019〕792号

被告人项琼,女,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10821982********,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地址浙江省临海市**镇**街**号,家住**镇**街**号。因本案,于2019年2月2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3月5日被逮捕。

本案由临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项琼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被告人项琼和项某某(已诉)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明知无实际商品交易的情况下仍居中介绍,将徐某甲(另案)提供的新疆**能源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商贸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科技有限公司、巴州**煤炭销售有限公司等公司的共计42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给上海**贸易有限公司,金额共计42369196.4元,税额共计7202763.6元,价税合计49571960元。上述发票均未被抵扣税款。

2019年2月2日,被告人项琼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核查情况说明、笔记本、银行对账单、交易明细、增值税专用发票底账信息查询、工商登记资料、税务登记表、情况说明、照片等;

2. 证人证言:证人章某甲、章某乙、徐某乙、项某某、徐某甲、金某某的证言,到案经过;

3. 被告人项琼的供述与辩解;

4. 电子物证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项琼违反国家税收管理法规,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海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海敏

2019年7月26日

附:

    1.被告人项琼现羁押在临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光盘四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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