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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项简华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毒品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防检刑诉〔2018〕166号

被告人项简华,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6811991********,壮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镇**社区**组**号。因涉嫌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毒品罪,于2018年5月1日被东兴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东兴海关缉私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东兴海关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项简华涉嫌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毒品罪,于2018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18年9月21日、12月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0月21日、12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9月7日、11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11月30日19时许,被告人项简华受他人委托,从越南携带一个红色塑料袋搭乘陈某某的竹排经北仑河入境,在东兴市东郊社区独墩岛河堤路距离海关执勤板房约150米一灯柱下方上岸后将红色塑料袋丢弃在该灯柱附近,随即离开现场。后该红色塑料袋被东兴海关缉私分局执勤民警查获,经清点、核称,该红色塑料袋中装有疑似制式手枪2支,手枪子弹40发,枪管消声器2根,疑似毒品1198.4克。经鉴定,涉案制式手枪、手枪子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规定的枪支、弹药,从疑似毒品中检验出甲基苯丙胺、氯胺酮。

2.2017年12月1日20时许,东兴海关缉私分局民警在东兴市东兴镇东郊社区民族组6号被告人项简华家中查获10份疑似毒品。经核称、鉴定,从其中5份共计净重160.89克疑似毒品中检出氯胺酮,从其中1份净重7.55克疑似毒品中检出大麻酚、大麻二酚及四氢大麻酚。

2018年1月1日,被告人项简华因涉嫌非法储藏毒品被越南广宁省公安厅警察调查机关采取拘留措施。同年5月1日,项简华被越南广宁省芒街市公安机关移交中国公安边防部门,随后移交给东兴海关缉私分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枪、子弹、毒品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抓获经过、扣押清单、清点核称记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户籍证明等书证;3.证人项某某、陈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项简华的供述与辩解;5.检验报告、枪支、弹药鉴定书等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检查、辨认、指认现场等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项简华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为走私罪犯提供运输帮助,将枪支、弹药走私入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六,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武器、弹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项简华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为走私罪犯提供运输帮助,将毒品走私入境,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项简华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项简华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项简华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在走私武器、弹药、走私毒品的共同犯罪中,项简华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刘进平

2018年12月29日

附:

1.被告人项简华现被羁押在东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视听光盘壹拾叁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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