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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项红德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昌检一部刑诉〔2020〕142号

被告人项红德,男,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2031987******,汉族,半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景德镇市昌江区******。2015年7月2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婺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2018年12月3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浮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25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浮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项红德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8日21时许,被告人项红德在景德镇市昌江区茶山停车场贩卖了300元毒品冰毒给吸毒人员金某某、袁某某;2020年7月19日晚上,被告人项红德在景德镇市珠山区浙江路九州国际后面的小康村一个弄子里贩卖了200元毒品冰毒给吸毒人员金某某、袁某某;2020年7月20日晚上,被告人项红德在景德镇市昌江区茶山停车场贩卖了300元毒品冰毒给吸毒人员袁某某;2020年7月23日晚上,被告人项红德与吸毒人员袁某某在景德镇市昌江区梅苑安置小区附近进行毒品交易时被抓获,公安机关当场从项红德身上查获疑似毒品冰毒物4.1克。经鉴定,查获的疑似毒品冰毒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指定管辖决定书、立案决定书、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吸毒成瘾(严重)认定意见书及现场检测照片、户籍信息、前科材料等书证;2.证人袁某某、金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项红德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项红德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项红德曾因毒品犯罪被判刑,且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本案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及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系累犯、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管仕军

检察官助理:杨强强

2020年11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项红德现羁押在景德镇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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