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彭检一部刑诉〔2020〕364号
被告人项贞凯,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510125198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四川省成都市人,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成都市新都区**镇**组。2015年4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5年10月23日刑满释放;2017年1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7年9月6日刑满释放。2020年8月2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彭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本院以其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彭州市公安局执行。
被害人李某某,男,39岁,户籍所在地:彭州市**镇**村**号。
本案由彭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项贞凯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2日中午,被告人项贞凯在彭州市天彭镇安仁东街69号望蜀里11栋外路边,趁车辆未锁之际,将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黑色金马牌二轮电动车盗走。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2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项贞凯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项贞凯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项贞凯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项贞凯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项贞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胡露薇
检察官助理:李晓红
2020年12月1日
附件:1.被告人项贞凯现羁押于彭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光盘二张、提讯证、换押证各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