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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项赛娜诈骗案)_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温龙检一部刑诉〔2020〕2664号

被告人项赛娜,女,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041987********,汉族,大学文化程度,务工,群众,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街道**街**弄**号。因犯诈骗罪,于2020年2月24日被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5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9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项赛娜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至8月,被告人项赛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周某某虚构合伙投资购买基金、期货等事实,骗取周某某人民币364744元,后被告人项赛娜已归还周某某人民币37800元。

2019年11月,被告人项赛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项某某虚构可以办理充值话费送话费的事实,骗取项某某人民币19500元,后被告人项赛娜的前夫已归还项某某人民币8000元。

2020年8月5日,被告人项赛娜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支付宝转账记录、微信转账记录、充值话费名单、认罪认罚具结书、刑事判决书、身份信息等;

2.证人证言:证人孙某某的证言及民警出具的归案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周某某、项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项赛娜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项赛娜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项赛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项赛娜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项赛娜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项赛娜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漏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晶心

2020年12月1日

                                      

附:

1.被告人项赛娜现羁押于温州市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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