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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顺某某、王某某盗窃案)_科左后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科左后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后检一部刑诉〔2020〕273号 

被告人顺某某,男,200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523232001********,蒙古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后旗(简称“科左后旗”)**捕前住科左后旗****嘎查119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科左后旗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科左后旗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某,男,200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523232002********,蒙古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左后旗**镇,捕前住科左后旗**镇特**嘎查95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科左后旗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科左后旗看守所。

本案由科左后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顺某某、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顺某某伙同李某某(另案处理)在吉林省长春市、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区、通辽市科左后旗**镇等地多次实施盗窃,被告人王某某伙同顺某某、李某某在通辽市科左后旗**镇盗窃一次、被告人顺某某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5,278.00元;被告人王某某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3,499.0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3月10日左右,被告人顺某某伙同李某某从长春市**区**宾馆盗走一部VIVO手机;从长春市**区**酒店盗走一部OPPOA5手机;从长春一宾馆盗走一部VIVOX9i手机(三部手机均无法作价格认定)。

2.2020年4月10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顺某某伙同李某某从通辽市**区**宾馆盗走闫某某身份证一张、现金人民币200.00元。2020年4月13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顺某某伙同李某某分别从通辽市**区体育广场附近**宾馆盗走一部华为手机,**区火车站附近**宾馆盗走一部OPPO手机,**区批发城附近**客栈盗走一部小米手机;**区第二中学附近**宾馆盗走现金人民币1,579.00元(三部手机均无法作价格认定)。

3.2020年4月18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顺某某、王某某伙同李某某从科左后旗**镇**宾馆吧台盗走一部蓝色VIVO手机,之后李某某通过手机里的机主身份信息更改手机微信支付密码,给自己微信转账1,999.00元,给被告人王某某微信转账800.00元(手机经价格认定为人民币700.00元)。赃款被三人挥霍。案发后,手机已依法发还被害人马成刚,被告人顺某某、王某某亲属替代顺某某、王某某赔偿被害人马成刚经济损失人民币2,800.00元,获得谅解。

其余所盗手机均被被告人顺某某和李某某销赃,赃款被二人挥霍。

被告人王某某 、顺某某于2020年4月19日在吉林省长春市被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谅解书、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户籍信息等;

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韩某某、付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秦某某、苏某某、康某某、孙某某、吕某某、朱某某、马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顺某某另案处理的同案犯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指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盗窃案发现场光盘1张;被告人问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顺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顺某某伙同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5,278.00元,数额较大,被告人王某某伙同被告人顺某某、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3,499.00元,数额较大,被告人顺某某、王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顺某某伙同共李某某同故意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顺某某、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顺某某、王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科左后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珊珊

检察官助理:赵珊

2020年7月31日

附:

    1.被告人顺某某、王某某现羁押于科左后旗人民法院;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5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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