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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顾中华盗窃案)_射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检察院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射检刑一刑诉〔2020〕78号

被告人顾中华,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4198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射阳县**镇**路**号,住射阳县**镇**路**小区**号楼**室。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射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3日被该局逮捕。

本案由射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顾中华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至10月间,被告人顾中华至射阳县合德镇**小区、**小区,采用技术开锁手段盗窃作案10起,窃得黄金手镯9枚、黄金戒指11枚、黄金项链6条、黄金锁2个、黄金耳环1对、彩金耳钉1对、铂金项链2条、铂金戒指3枚、黄金叶子1片、项链挂坠1个、黄金手链2条等物以及现金人民币38510元(以下计币单位同),面额为185元的人民币纪念币。所窃黄金饰品销赃得币88410余元。所窃现金及黄金饰品价值127105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7月上旬的一天凌晨,被告人顾中华至射阳县合德镇**小区**号楼**室被害人朱某某家中,窃得黄金手镯1个、黄金戒指1枚、黄金项链1条和现金1500元。

2.2019年7、8月间的一天凌晨,被告人顾中华至射阳县合德镇**小区**号楼**室被害人杨某甲家中,窃得黄金手镯1个、黄金戒指2枚、黄金锁1个、黄金耳环1对、彩金耳钉1对和现金1000余元。

3.2019年8月的一天凌晨,被告人顾中华至射阳县合德镇**小区**号楼**室被害人杨某乙家中,窃得黄金手镯1个、黄金戒指2枚、黄金项链1条。

4.2019年8月的一天凌晨,被告人顾中华至射阳县合德镇**小区**号楼**室被害人吴某某家中,窃得黄金手镯1个、黄金项链1条、铂金项链2条、铂金戒指2枚、黄金锁1个、黄金叶子1片。

5.2019年8月上旬的一天凌晨,被告人顾中华至射阳县合德镇**小区**号楼**室被害人成某某家中,窃得黄金手镯2个、黄金戒指3枚、黄金挂坠1个。

6.2019年8月下旬的一天凌晨,被告人顾中华至射阳县合德镇**小区**号楼**室被害人王某甲家中,窃得黄金项链1条。

7.2019年9月的一天凌晨,被告人顾中华至射阳县合德镇**小区**号楼**室被害人顾某某家中,窃得黄金戒指2枚、黄金手镯1个。

8.2019年10月的一天凌晨,被告人顾中华至射阳县合德镇**小区**号楼**室被害人王某乙家中,窃得黄金手链2条、黄金手镯1个。

9.2019年10月中旬的一天凌晨,被告人顾中华至射阳县合德镇**小区**号楼**室被害人杨某丙家中,窃得黄金手镯1个、黄金项链1条及现金36000元。

10.2019年10月中旬的一天凌晨,被告人顾中华至射阳县合德镇**小区**号楼**室被害人贺某某家中,窃得黄金戒指1枚、铂金戒指1枚、黄金项链1条及面额为185元的人民币纪念币。

被告人顾中华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射阳县公安局出具的人口信息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唐某甲、唐某乙、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朱某某、杨某甲、杨某乙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顾中华的供述与辩解;

5.射阳县公安局制作的指认笔录、辨认笔录等;

6.射阳县公安局制作的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顾中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中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顾中华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顾中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钱  进

检察官助理:丁瑞娟

2020年2月28日 

附:

    1.被告人顾中华现羁押于射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 视听资料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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