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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顾书红故意伤害案)_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起 诉 书

京一分检公诉刑诉〔2019〕101号 

被告人顾书红,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525197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固始县**乡**村**组,现住北京市昌平区**镇**村出租房。因犯盗窃罪,于2001年9月18日被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于2004年10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2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顾书红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顾书红于2019年8月21日13时许,在本市昌平区**镇**村健身广场,因琐事与被害人徐某某(男,殁年40岁)发生口角并互殴,后顾书红持刀刺击徐某某胸部,伤及徐某某左侧肺脏,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被告人顾书红作案后向公安机关投案,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单刃刀一把;2.证人证言:证人余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顾书红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尸体检验鉴定书等;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6.其它证明材料: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顾书红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书红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周莉宁

代理检察员:孙 佳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顾书红现羁押于北京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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