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金湾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顾五毛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日8时许,被告人顾五毛去到珠海市金湾区**镇**路**巷**号事主赖某某的住处,趁屋内无人,入内盗走一瓶药酒、一台手机等物。经价格认定,涉案的药酒价值人民币13.5元。
同日9时许,被告人顾五毛又去到**村**巷**号**楼事主朱某甲住处,趁房门未上锁,入内盗得一台步步高牌家教机,后被事主朱某甲发现并抓获。经价格认定,涉案的家教机价值人民币79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员基本信息表、前科判决书、被害人朱某甲网购涉案的平板电脑凭证等;2.证人朱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朱某甲、赖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顾五毛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扣押、现场勘验等笔录;6.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顾五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五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顾五毛曾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顾五毛在实施第二宗入户盗窃时被发现,系因意志以外原因而未得逞,系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顾五毛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官:罗欢
检察官助理:王照
附:
1.被告人顾五毛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贰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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