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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顾伟庆、徐舟等盗窃案)_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鼓检诉刑诉〔2020〕856号

               

被告人顾伟庆,男,199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925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建湖县**镇**居委会**组**号。被告人顾伟庆2019年7月30日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被告人顾伟庆2020年7月15日因本案被解回再审。

被告人徐舟,男,199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9251995********,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建湖县**镇**村**组**号。被告人徐舟2019年7月30日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五万五千元。被告人徐舟2020年7月15日因本案被解回再审。

被告人邱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9021998********,汉族,初中文化,住江苏省盐城市经济开发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地江苏省盐城市经济开发区**小区**区**幢**室)。被告人邱某某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7月3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七千元,2020年3月13日刑满释放。被告人邱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4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3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田某某,女,199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308111998********,土家族,高中文化,住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路**号**室(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乡**村**组**号)。被告人田某某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7月30日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9年11月22日刑满释放。被告人田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1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顾伟庆、徐舟、邱某某、田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顾伟庆、徐舟、邱某某、田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份,被告人顾伟庆、徐舟、邱某某、田某某在南京市鼓楼区、江宁区等地采取假意帮助被害人办理网络贷款等手段,实施盗窃作案2起,其中顾庆伟、徐舟、邱某某参与作案2起,窃得金额为人民币11450元,田某某参与作案1起,窃得金额为人民币8650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8年7月21日,被告人田某某电话联系被害人瞿某某,询问是否需要贷款,并于瞿某某约定面谈。后被告人顾伟庆、徐舟、邱某某三人在南京市江宁区金东城雅居附近面馆与瞿某某见面,假借帮被害人瞿某某办理网络贷款,操作瞿某某手机,在“招联金融”等贷款APP上借款人民币8605元,后通过瞿某某手机支付宝转账人民币8650元到被告人田某某支付宝。

2、2018年7月25日17时许,被告人顾伟庆、徐舟、邱某某电话联系被害人李某某,询问是否需要贷款。后顾伟庆、徐舟、邱某某与李某某在南京市鼓楼区中央门中央商厦蓝湾咖啡厅见面,假借帮被害人李某某办理网络贷款,操作李某某手机,在宝付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2805元,后通过李某某支付宝转账人民币2800元转至被告人田某某支付宝。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复印件、刑事摄影照片、谅解书、发还清单、情况说明等书证;

2.被害人瞿某某、李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顾伟庆、徐舟、邱某某、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等工作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伟庆、徐舟、邱某某、田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顾伟庆、徐舟、邱某某、田某某共同实施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田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其次要或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顾伟庆、徐舟2019年7月30日因犯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被判刑,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还有本罪未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博

2020年11月4日 

                                                  附:

1.被告人顾伟庆、徐舟现羁押于南京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邱某某(1896204****)、田某某(1762514****)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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