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检刑诉〔2019〕404号
被告人顾伟,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323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住蚌埠市淮上区**街**号**花园**栋**单元**室。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5月25日被新余市公安局渝水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新余市公安局渝水分局逮捕。
本案由新余市公安局渝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顾伟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8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19年10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4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1月10日,被告人顾伟指使傅某某(另案处理)出面,租赁新余市**大桥旁的“**宾馆”的第**、**二层楼,开办经营沐足的**水疗会所,后更名为**休闲会所。顾伟担任经营管理总负责人(总经理),负责会所的经营管理活动。经营期间,顾伟招募多名卖淫女,由傅某某、廖某某(另案处理)负责管理,在会所内从事非法卖淫活动。
2017年3月15日晚,卖淫女潘某某、余某某、黑某某在**水疗会所的**楼从事卖淫活动时,被新余市公安局渝水公安分局巡逻大队当场查获;2017年9月7日晚,卖淫女杨某某、周某某在**休闲会所的**楼卖淫活动时,被新余市公安局渝水公安分局治安大队当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激情服务流程卡、手提包、避孕套等物证照片;
2.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租赁合同、营业执照、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3.证人丁某某、傅某某、廖某某、徐某某、陈某甲、杨某某、周某某、潘某某、余某某、黑某某、马某某、陈某乙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顾伟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伟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汤建文
2019年12月11日
附:
1.被告人顾伟羁押于新余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柒册。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