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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顾余平盗窃案)_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新检刑诉〔2020〕352号

被告人顾余平,男,汉族, 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5122241972********,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四川省梁平县**镇**村**组,现住武汉市新洲区**街**村**湾**号。2017年12月5日因盗窃罪被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罚金2000元,2018年4月1日出狱。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6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顾余平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顾余平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5日21时许,被告人人顾余平到武汉市新洲区**街**街**号私房处,将被害人苏某某停放在该处院内的一辆绿色绿源牌电动车盗走,后以300元价格销赃。经鉴定,该车价值2158元。

2、2020年4月30日21时许,被告人顾余平到武汉市新洲区**街**小区,将被害人陈某某停放在该小区1栋1单元处的一辆粉黑色立马牌电动车盗走,后以320元价格销赃。经鉴定,该车价值1452元。

3、2020年5月11日20时许,被告人顾余平到武汉市新洲区**街**小区**栋**单元处,将被害人蔡某某停放的一辆粉色立马牌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57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扣押及发还物品决定书和清单、判决书、被告人及见证人身份信息等书证;2.被害人苏某某、陈某某、蔡某某的陈述;3、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4、被盗财物价格认定结论书;5.被告人顾余平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顾余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余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卢建翔

2020年8月25日

附:

1.被告人顾余平现羁押于本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二份。

6、《换押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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