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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顾健盗窃案)_如皋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皋检四部刑诉〔2020〕358号

被告人顾健,男,197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2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连云港市灌南县********号,住苏州市****花园**室。被告人顾健曾因犯抢劫罪,于2006年3月22日被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七千六百九十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0月10日被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26日被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后与前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九千元。于2019年7月15日刑满释放。被告人顾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8日被如皋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7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如皋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顾健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顾健伙同他人于2020年4月8日中午,在如皋市**镇**花苑**幢**室,采用钥匙投锁的方式,窃得被害人刘某某、王某某家中现金20元、铜棒2根、存折3张,物资价值人民币28元,款物合计人民币48元。

案发后,被告人顾健如实供述其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如皋市公安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刘某某、王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顾健的供述和辩解;

4.如皋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5.如皋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顾健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顾健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顾健伙同他人共同故意实施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顾健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顾健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如皋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石小磊

2020年7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顾健现取保候审于苏州市**区**花园**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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