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刑诉〔2019〕3号
被告人顾某某,男, 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1041962********,汉族,在职研究生学历,原任安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安徽滁州人,住安徽省合肥市**路**小区**栋**室。被告人顾某某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于2018年9月12日被安徽省宣城市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2018年12月27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刑事拘留,2019年1月9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广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宣城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顾某某涉嫌受贿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于2018年12月27日向宣城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同日,宣城市人民检察院指定本院管辖。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受贿罪
被告人顾某某任安徽**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省**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现金人民币1547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2012年至2017年5月期间,安徽省**制茶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为感谢顾某某在**公司向省**公司借款和省**公司为**公司、李某某及关联公司、个人提供担保等方面提供帮助,并希望继续得到其关照,先后35次在顾某某居住小区门口或者办公室送给其现金人民币共计1535万元(以下均为人民币),顾某某均予以收受。
1.顾某某于2012年分8次共收受李某某现金235万元,具体如下:
(1)2012年6月份,李某某先后三次分别送给顾某某5万元、20万元、20万元,共计45万元;
(2)2012年8月份的一天,李某某送给顾某某50万元;
(3)2012年9月份的一天,李某某送给顾某某30万元;
(4)2012年10月份,李某某先后两次分别送给顾某某30万元,共计60万元;
(5)2012年年底的一天,李某某送给顾某某50万元,顾某某予以收受。
2.顾某某于2013年分7次共收受李某某现金305万元,具体如下:
(1)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李某某送给顾某某50万元;
(2)2013年5月份,李某某先后两次分别送给顾某某30万元、25万元,共计55万元;
(3)2013年6、7月份的一天,李某某送给顾某某50万元;
(4)2013年9月份的一天,李某某送给顾某某20万元;
(5)2013年11月份的一天,李某某送给顾某某30万元;
(6)2013年年底的一天,李某某送给顾某某100万元。
3.顾某某于2014年分6次共收受李某某现金360万元,具体如下:
(1)2014年年初的一天,李某某送给顾某某100万元;
(2)2014年3、4月份的一天,李某某送给顾某某50万元;
(3)2014年6月份的一天,李某某送给顾某某50万元;
(4)2014年7、8月份的一天,李某某送给顾某某100万元;
(5)2014年9、10月份的一天,李某某送给顾某某20万元;
(6)2014年年底的一天,李某某送给顾某某40万元。
4.被告人顾某某于2015年分8次共收受李某某现金355万元,具体如下:
(1)2015年春节前的一天,李某某送给顾某某50万元;
(2)2015年4、5月份的一天,李某某送给顾某某45万元;
(3)2015年5、6月份的一天,李某某送给顾某某50万元;
(4)2015年9月份的一天,李某某送给顾某某100万元;
(5)2015年10月份的一天,李某某送给顾某某30万元;
(6)2015年11月份的一天,李某某送给顾某某30万元;
(7)2015年12月份,李某某先后两次分别送给顾某某30万元、20万元,共计50万元。
5.被告人顾某某于2016年分6次收受李某某现金280万元。具体如下:
(1)2016年1月份的一天,李某某送给顾某某20万元;
(2)2016年2月份的一天,李某某送给顾某某50万元;
(3)2016年3月份的一天,李某某送给顾某某100万元;
(4)2016年4月份的一天,李某某送给顾某某50万元;
(5)2016年5月份的一天,李某某送给顾某某30万元;
(6)2016年6、7月份的一天,李某某送给顾某某30万元。
(二)2009年至2016年的上半年期间,安徽**茶叶有限公司总经理戴某某,为感谢顾某某在借款和担保贷款方面提供的帮助,并希望继续得到关照,先后3次送给顾某某现金共计6万元,顾某某均予以收受。
(三)2013年至2016年3月期间,**茶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某,为感谢顾某某在借款和担保贷款方面提供的帮助,并希望继续得到其关照,先后5次送给顾某某现金共计6万元,顾某某均予以收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华为mate10手机一部
2.简历表、安徽省**联合社发文等书证;
3.搜查笔录;
4.视听资料;
5.证人李某某、戴某某、杨某某等的证言;
6.被告人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二、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
被告人顾某某任省**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期间,违反《公司法》、省**制度、公司章程等规定为**公司、李某某、李某某实际控制的另外三家公司及与李某某相关的个人提供借款或担保,致使省**公司遭受24720.017853万元特别重大损失。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违规为**公司提供借款情况。2012年1月至2017年5月,顾某某任省**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期间,在未对**公司的征信、借款事由、财产状况、偿还能力等进行深入考察和严格风险评估,也未要求**公司提供有效担保的情况下,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研究,由顾某某签字同意后,省**公司向**公司提供借款118笔共计38098.375272万元,其中实际借款29592.652758万元、利息转借款3735.738839万元、担保代偿转借款4769.983675万元。截止2017年5月底,**公司欠省**公司25877.611498万元,其中实际借款17371.888984万元,利息转借款3735.738839万元、担保代偿转借款4769.983675万元。
(二)违规为李某某个人及其控制的公司以及与其相关的个人提供融资担保情况。顾某某任省**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期间,同样未对**公司的征信、借款事由、财产状况、偿还能力等进入深入考察和严格风险评估,也未要求**公司提供有效的反担保措施,在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研究的情况下,决定为李某某个人及其控制4家公司以及与其相关的潘某某等人向金融机构、小贷公司和有关个人的合计42笔融资提供担保,担保金额累计21560万元,截止2017年5月底,在保余额为9560万元。上述违规担保,因李某某及其控制的公司和相关个人无力偿还担保借款,截止2018年10月份,省**公司为其代偿数额为7348.128869万元,其中,2017年5月底代偿数额为4769.983675万元(代偿后已转为顾某某任期内借款),2017年6月至2018年10月顾某某离任后代偿数额为2578.145194万元。
综上,顾某某任省**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期间,因违规借款给**公司及为李某某、与李某某相关个人和公司融资提供担保,已致省**公司28455.756692万元资金无法收回,其中实际借款17371.888984万元、利息转借款3735.738839万元、代偿款7348.128869万元。顾某某违规借款和担保造成省**公司的实际损失应认定为实际借款与代偿款两项之和即24720.01785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借款合同、保证合同、会议记录等书证;
2.证人赵某某、程某某等的证言;
3.被告人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三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以及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顾某某身为国有公司工作人员,由于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顾某某一人犯有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童铁
2019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广德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0册。
3.证人的名单1份。
4.物证(华为mate10手机一部)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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