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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顾兵华合同诈骗案)_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徐鼓检诉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顾兵华,化名“老孟”,男,1979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825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山东省邹城市******号。被告人顾兵华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7日被徐州市公安局鼓楼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鼓楼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顾兵华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顾兵华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间,被告人顾兵华分别伙同李某甲、骆某某、宋某某、杨某某、李某乙、汪某某、李某丙(均另案处理)等人,先后在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江苏省徐州市、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等地,采取使用虚假银行流水等资料申请贷款买车,通过审核后缴纳首付款将车辆开走抵押或者变卖获利的手段,骗取**有限公司小型汽车4辆,共计价值人民币793990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7年10月30日,被告人顾兵华与李某甲、骆某某等人共谋后,由骆某某带领杨某某到**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公司,采取上述手段,骗得车牌号为蒙K7****的丰田牌小型汽车一辆。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10000元。

2.2017年11月21日,被告人顾兵华与李某甲、骆某某等人共谋后,由骆某某带领李某乙到**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公司,采取同样手段,骗得车牌号为蒙KO****的丰田牌小型汽车一辆。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50000元。

3.2018年1月31日,被告人顾兵华与宋某某、汪某某等人共谋后,由宋某某带领汪某某到**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采取同样手段,骗得车牌号为苏C8****的宝马牌小型汽车一辆。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263990元。

4.2018年2月10日,被告人顾兵华与李某乙介绍的李某丙共谋后,在**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采取同样手段,骗得车牌号为蒙K7****的宝马牌小型汽车一辆,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270000元。

2019年10月27日,被告人顾兵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清单、**闪货申请表、通话记录、银行帐户交易明细、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车载GPS行驶轨迹图等书证;

2.证人李某甲、骆某某、宋某某、杨某某、李某乙、汪某某、李某丙、巴某某、徐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顾兵华的供述与辩解;

4.徐州市鼓楼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5.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顾兵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兵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顾兵华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20年3月3日

附:

    1.被告人顾兵华现羁押于徐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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