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钟检诉刑诉〔2020〕325号
被告人顾凤琴,女,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111963********,汉族,高中文化,常州**大件超重运输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户籍所在地本市钟楼区**路**号,住本市新北区**小区**幢**单元**室。报告人顾凤琴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2月14日经常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顾凤琴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仇阳阳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本案于2020年4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决定将本案退回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补充侦查。2020年5月28日,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补充侦查完毕,再次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情重大、复杂,本案于2020年6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顾凤琴于2016年12月至2018年11月期间,在无实际劳务往来的情况下,采用支付开票费的方法,介绍常州市**工业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常州)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商贸(常州)有限公司等21家单位从蒋红官(另案处理)处,收受江苏**物流有限公司、常州**物流有限公司、常州**物流有限公司、常州**物流有限公司、常州**物流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964份,虚开税款数额共计人民币5344150.56元。上述发票均已由受票单位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骗取国家税款共计人民币5344150.56元。
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 被告人顾凤琴于2017年4月至2018年10月期间,在无实际劳务往来的情况下,采用支付开票费的方法,介绍常州市**工业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常州)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商贸(常州)有限公司从蒋红官处,收受江苏**物流有限公司、常州**物流有限公司、常州**物流有限公司、常州**物流有限公司、常州**物流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26份,均已由受票单位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骗取税款共计2286249.62元。
2. 被告人顾凤琴于2017年9月至2018年9月期间,在无实际劳务往来的情况下,采用支付开票费的方法,介绍常州市戚墅堰**化工有限公司从蒋红官处,收受江苏**物流有限公司、常州**物流有限公司、常州**物流有限公司、常州**物流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97份,均已由受票单位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骗取税款共计795738.07元。
3. 被告人顾凤琴于2018年9月至2018年11月期间,在无实际劳务往来的情况下,采用支付开票费的方法,介绍常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从蒋红官处,收受江苏**物流有限公司、常州**物流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5份,均已由受票单位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骗取税款共计381818.19元。
4. 被告人顾凤琴于2017年10月至2018年9月期间,在无实际劳务往来的情况下,采用支付开票费的方法,介绍常州**有限公司从蒋红官处,收受江苏**物流有限公司、常州**物流有限公司、常州**物流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31份,均已由受票单位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骗取税款共计371679.49元。
5. 被告人顾凤琴于2017年10月至2018年7月期间,在无实际劳务往来的情况下,采用支付开票费的方法,介绍常州**化工有限公司从蒋红官处,收受江苏**物流有限公司、常州**物流有限公司、常州**物流有限公司、常州**物流有限公司、常州良度物流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99份,均已由受票单位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骗取税款共计228191.18元。
6. 被告人顾凤琴于2018年3月至2018年10月期间,在无实际劳务往来的情况下,采用支付开票费的方法,介绍常州市**环氧树脂有限公司从蒋红官处,收受江苏**物流有限公司、常州**物流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2份,均已由受票单位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骗取税款共计157423.56元。
7. 被告人顾凤琴于2018年9月期间,在无实际劳务往来的情况下,采用支付开票费的方法,介绍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从蒋红官处,收受江苏**物流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8份,均已由受票单位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骗取税款共计163636.38元。
8. 被告人顾凤琴于2016年12月至2018年10月期间,在无实际劳务往来的情况下,采用支付开票费的方法,介绍常州市**印刷有限公司从蒋红官处,收受江苏**物流有限公司、常州**物流有限公司、常州**物流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7份,均已由受票单位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骗取税款共计157198.65元。
9. 被告人顾凤琴于2017年4月至2018年4月期间,在无实际劳务往来的情况下,采用支付开票费的方法,介绍江苏**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常州**化工有限公司、常州**化工有限公司、常州市**化工有限公司、常州**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从蒋红官处,收受江苏**物流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4份,均已由受票单位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骗取税款共计151477.5元。
10. 被告人顾凤琴于2016年12月至2018年10月期间,在无实际劳务往来的情况下,采用支付开票费的方法,介绍常州**表面涂覆工程有限公司从蒋红官处,收受江苏**物流有限公司、常州**物流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9份,均已由受票单位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骗取税款共计138519.38元。
11. 被告人顾凤琴于2017年3月至2018年4月期间,在无实际劳务往来的情况下,采用支付开票费的方法,介绍常州**化纤有限公司从蒋红官处,收受江苏**物流有限公司、常州**物流有限公司、常州**物流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9份,均已由受票单位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骗取税款共计128104.16元。
12. 被告人顾凤琴于2017年3月至2018年2月期间,在无实际劳务往来的情况下,采用支付开票费的方法,介绍常州市**商贸有限公司从蒋红官处,收受江苏**物流有限公司、常州**物流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5份,均已由受票单位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骗取税款共计116706.04元。
13. 被告人顾凤琴于2017年5月至2018年10月期间,在无实际劳务往来的情况下,采用支付开票费的方法,介绍常州**机械有限公司从蒋红官处,收受江苏**物流有限公司、常州**物流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1份,均已由受票单位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骗取税款共计109386.27元。
14. 被告人顾凤琴于2017年7月至2017年11月期间,在无实际劳务往来的情况下,采用支付开票费的方法,介绍常州**运输有限公司从蒋红官处,收受江苏**物流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3份,均已由受票单位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骗取税款共计101019.62元。
15. 被告人顾凤琴于2018年1月至2018年5月期间,在无实际劳务往来的情况下,采用支付开票费的方法,介绍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从蒋红官处,收受江苏**物流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8份,均已由受票单位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骗取税款共计57002.45元。
案发后,被告人顾凤琴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常州市**工业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常州市戚墅堰**化工有限公司等提供的营业执照、增值税专用发票,常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出具的抵扣证明等书证;
2. 证人吴某某、朱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顾凤琴的供述和辩解;
4. 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制作的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顾凤琴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凤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顾凤琴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顾凤琴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顾宽
2020年7月13日
附:
1.被告人顾凤琴现羁押于常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9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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