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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顾凯合同诈骗案)_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诉刑诉〔2020〕155号

被告人顾凯,男,196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0219196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阴市**街道**苑车库(户籍所在地江阴市**镇**村**里**号)。被告人顾凯曾因犯合同诈骗罪,于1999年3月8日被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顾凯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江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顾凯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顾凯,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因案情复杂,分别于2019年10月26日、2020年1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分别于2019年11月8日、2020年1月21日退回江阴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分别于2019年12月6日、2020年2月18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顾凯于2015年4月至2016年7月间,在没有履约能力的情况下,以口头约定的方式,先后向被害人郭某某、陶某某赊购碳化毛、毛条等共计800吨左右,其中60余吨用于加工,其他货物用于抵押借款,抵押借款数额均低于购买货物支付的钱款数额。被告人顾凯将货物抵押借款所得部分资金用于支付部分货款,其余资金用于偿还债务、购买车辆等个人消费,造成被害人郭某某、陶某某损失人民币1300余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被告人顾凯于2015年4月至2016年7月间,在没有履约能力的情况下,以口头约定的方式,向郭某某先后赊购价值人民币2400余万元的碳化毛及毛条等货物,后将大部分货物用于抵押借款,将抵押借款所得部分资金用于支付部分货款,其余资金用于偿还债务、个人消费等。被害人郭某某共计收到货款人民币2000万元左右,损失人民币400余万元。

2.被告人顾凯于2015年11月至2016年7月间,在没有履约能力的情况下,以口头约定的方式,向陶某某先后赊购价值人民币1700余万元的碳化毛、羊绒及毛条等货物,后将大部分货物用于抵押借款,将抵押借款所得部分资金用于支付部分货款,其余资金用于偿还债务、个人消费等。被害人陶某某共计收到货款人民币700余万元,损失人民币900余万元。

被告人顾凯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制作和收集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人口信息、发货记录单、借条、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郑某某、赵某某、缪某某、陈某某、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郭某某、陶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顾凯的供述;

5.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顾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贞庆

2020年3月13

附:

1.被告人顾凯现羁押于江阴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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