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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顾小芸贩卖毒品案)_溧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溧检一部刑诉〔2021〕36号

被告人顾小芸,女,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11988********,汉族,高中文化,住江苏省溧阳市****村委****号。被告人顾小芸于2012年12月、2014年6月、2015年11月、2016年11月、2017年12月多次因吸毒被溧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天,并强制戒毒2年。2020年7月被溧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天并强制戒毒两年。 2010年3月因贩卖毒品罪,被溧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5年3月因贩卖毒品罪被溧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罚金一千元;2017年因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溧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两千元,2017年6月23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顾小芸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2月2日被溧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2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溧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顾小芸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4日16时许,被告人顾小芸在溧阳市**北路**宾馆处,以2000元的价格贩卖约1克左右的冰毒给汤某某,从中获利500元。

被告人顾小芸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发经过、抓获经过、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汤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顾小芸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溧阳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搜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顾小芸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证据无异议,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小芸明知是甲基苯丙胺(冰毒)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顾小芸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顾小芸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次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顾小芸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丽霞

2021年21

                                 

附件:1.被告人顾小芸现羁押在常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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