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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顾尚仕盗窃案)_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星检刑诉〔2020〕517号 

  被告人顾尚仕,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1281974********,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人,住镇雄县**镇**村民委员会**组**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6日被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5年12月7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6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顾尚仕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5日晚,被告人顾尚仕到毕节市七星关区环东路东客站对面一民房三楼被害人张某某经营的旅社内住宿,次日凌晨5时许,顾尚仕起床准备离开时发现该旅社客厅内无人,便将被害人朱某某放在旅社客厅沙发上的一女士挎包内的600元现金盗走,后又进入该旅社一房间内盗走台式电脑一台(包含显示器一台及电脑主机一个)。经毕节兴业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评估,该电脑价值人民币141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前科材料、户籍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朱某某、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顾尚仕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记录、辨认笔录、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顾尚仕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尚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顾尚仕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告人顾尚仕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判处被告人顾尚仕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葛畅                                          

2020年8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顾尚仕现羁押于毕节市七星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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