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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顾延干强奸案)_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沭检一部刑诉〔2020〕617号

被告人顾延干,男,1987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722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东海县人,住东海县******号。2017年2月份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常州溧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被告人顾延干曾因赌博,于2010年10月被宜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又因犯拐卖儿童罪,于2012年6月被东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又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10月17日被溧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又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8月20日被沭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9年6月27日刑满释放。被告人顾延干现因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3月2日被沭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沭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顾延干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5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杨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案审查期间,依法于2020年6月17日将本案退回沭阳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同月29日补查重报。本案审查期间,依法于2020年7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日,被告人顾延干与杨某某通过网络相亲认识,后约见面进一步了解。12月4日0时许,双方在被告人顾延干租住的**路**宾馆**房间内见面,在相互了解过程中杨某某发现顾延干身上有纹身,明确表示不愿与其继续交往的同时将此意思告知“红娘”陈某某。在杨某某要离开房间时,被告人顾延干将受害人杨某某按在床上,采取强行亲吻脖子、手摸阴部等方式对杨某某进行猥亵。经沭阳县公安局法医室鉴定,杨某某的颈部损伤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沭阳县公安局调取的户籍信息、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

2.证人孙某某、荣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顾延干的供述和辩解;

5.沭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意见;

6.沭阳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检查笔录、检查照片;

7.沭阳县公安局提取制作的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延干以暴力方法强制猥亵妇女,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制猥亵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顾延干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小松

2020年8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沭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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