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硚检一部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顾敏,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104197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路**号**楼**号,住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小区**栋**室。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7月被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6年1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经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执行。
辩护人王永芳,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顾敏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月10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8日14时许,公安人员在本市硚口区古田四路广电兰亭**小区**栋*单元**楼将被告人顾敏抓获,当场从其身上搜出一个黄鹤楼烟盒,内装透明塑料袋装片剂状毒品疑似物一袋、透明塑料袋装白色晶体状毒品疑似物两袋。经鉴定和称量,上述毒品疑似物均为毒品甲基苯丙胺,共重20.29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被告人身份信息、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现场检验报告书、刑事侦查照片、判决书等书证;2.武汉市公安局毒品司法鉴定中心毒品检验鉴定书;3.搜查笔录、扣押笔录、称量笔录、取样笔录;4.抓获、讯问、称量、取样视频;5.被告人顾敏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顾敏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敏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数量达20.29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顾敏曾因故意犯罪被判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之罪,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罚》第六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系累犯;被告人顾敏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罚》第三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情节,系毒品再犯;被告人顾敏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罚》第六十八条规定的情节,系立功;被告人顾敏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系坦白。建议判处被告人顾敏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或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秦川军
2020年1月17日
附:
1. 被告人顾敏现被羁押于武汉市硚口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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