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江检一部刑诉〔2020〕541号
被告人顾斌,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01031971********,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路**号**楼**号,现住武汉市江汉区**村**号**。曾因犯盗窃罪,于1992年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9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元;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9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五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5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7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9年2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1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日因其患有严重疾病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顾斌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顾斌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顾斌于2020年4月10日晚20时许,携带作案工具,在武汉市江汉区**路**号**公寓**室,采取破窗入户方式,进入上述房屋实施盗窃。被害人杨某某通过监控设备发现家中有人非法进入,遂与同事一起回家将入户实施盗窃的被告人顾斌抓获。经被害人报案,公安机关赶至案发现场将被告人顾斌抓获,并现场查获作案工具老虎钳、螺丝刀各一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作案工具照片;2.被告人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公安机关抓获及破案经过、扣押笔录及清单、情况说明等书证;3.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4.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5.案发现场监控视频及截图等视听资料;6.被告人顾斌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顾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顾斌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顾斌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对被告人顾斌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宏
检察官助理:冯畅
2020年9月29日
附:
1.被告人顾斌现取保候审于武汉市江汉区**村**号**,联系电话:1738606****;
2.移送案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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