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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顾春波盗窃、开设赌场案)_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440号 

被告人顾春波,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7231974********,汉族,文盲或半文盲,住浙江省武义县**镇**村**路**号。1994年3月因犯抢劫罪被武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2001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武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7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武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4年9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诸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5年6月24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12月7日被武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武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顾春波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于2020年4月14日以被告人顾春波涉嫌盗窃罪、开设赌场罪向本院补充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案经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盗窃

    2013年12月4日上午,被告人顾春波通过插片开门方式进入永康市方岩镇派溪村前流路88号被害人胡某某家中,从二楼房间盗走人民币24000余元、苹果手机一只、黄金手镯一只、黄金项链一条。

2开设赌场

2019年10月份,被告人顾春波伙同吴某某(另案处理)在武义县塘头村塘头中路19号老房子、塘头村河边两处空地、莹乡桥下开设赌场,以“摇骰子”和“红九点”的方式组织他人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盈利。被告人顾春波在赌场负责抽头,至2019年10月30日赌场被查获,共抽头人民币8万余元。

2019年12月7日,被告人顾春波在武义县康定路70号阳康宾馆被抓获归案。2020年1月6日,被告人顾春波向武义县公安局预交人民币4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暂扣款票据等;

2.证人徐某某、刘某某、陈某某、吕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顾春波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顾春波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春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顾春波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顾春波系累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顾春波系从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被告人顾春波一人犯数罪,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严小燕

(院印)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顾春波现羁押在武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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