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宝检刑诉〔2020〕788号
被告人顾晨,男,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101989********,汉族,大学文化,无业,户籍在上海市黄浦区**路**弄**号,住上海市宝山区**村**号**室。2020年7月29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同年8月28日经本院批准,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顾晨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顾晨同意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1日,被告人顾晨与被害人赵某某签定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将其名下的上海市宝山区淞南十村243号501室房产以人民币250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的价格出售给被害人赵某某,被害人赵某某支付定金及购房款共计18万元。因该房产设有200万元的抵押借款,需将205万元打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解除抵押后才可交易过户。2020年6月9日,被告人顾晨约赵某某的母亲张某某和抵押权人袁某某在淞南四村农商银行碰面付款,张某某通过赵某某账户向顾晨转账200万元,顾晨收到转账后,在将205万元转至法院执行款专用账户的过程中,故意输错法院账号的末尾数,致205万元于同日全部退回至其个人账户,后其将钱款全部用于还债及赌博。案发前,被害人赵某某向顾晨追回购房款48万元。
另查明,被告人顾晨于2020年7月29日被民警抓获归案,在被抓获前,顾晨和张某某等人曾一起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实,赵某某向顾晨购买房屋,共计转账给顾晨218万元,顾晨收到购房款后未归还房屋抵押借款,而是将钱款用于赌博和偿还债务,现仅追回48万元购房款。
2.证人袁某某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接受证据清单》,证人袁某某提供的《房产抵押借款合同》、电子银行业务回单、不动产登记证明、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民事调解书》证实,顾晨于2018年1月以上述房屋作抵押向其公司上海**科技有限公司借款200万元,2019年其公司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起诉顾晨要求还款。
3.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接受证据清单》、被害人赵某某提供的《上海市房地产居间合同》、《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上海市房地产产权证、上海市浦东发展银行高境支行转账汇款凭证、电子回单、中国建设银行电子回单证实,2020年3月31日,顾晨和赵某某就上述房屋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赵某某共计向顾晨账户转账218万元。
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缴纳代管款的通知》、上海农业银行《个人业务委托书》证实,2020年6月9日,顾晨向法院账户转账205万元,但错误填写了账号的最后一位。
5.浦发银行交易流水、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中国民生银行个人账户对账单、快捷支付回单、中国农业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账户交易明细证实,顾晨银行账户的资金流向。
6.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协助查封通知书》证实,涉案房屋已于2020年8月5日被查封。
7.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经侦支队出具的《办案说明》证实,被告人顾晨的到案经过。
8.被告人顾晨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辩解其在被抓获之前曾主动和被害人至公安机关投案。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房屋买卖合同的过程中,骗取他人钱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顾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钱青峰
检察官助理:胡扬
2020年11月13日
附:
1.被告人顾晨现羁押于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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