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顾智民、袁某某贩卖毒品案)_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武检刑事刑诉〔2020〕403号

被告人顾智民,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03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乡**村,现住地**。因犯抢劫罪,2004年8月11日被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犯贩卖毒品罪,分别于2012年7月20日、2016年4月29日被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有期徒刑二年,并于2017年7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3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袁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031993********,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乡**巷**村**组,现住地**。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3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顾智民、袁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顾智民、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份以来,被告人顾智民多次向吸毒人员覃某某、彭某某、冯某某贩卖毒品冰毒和麻古,并多次使用被告人袁某某的微信二维码进行收款。被告人袁某某在8月底,已明知顾智民用其微信二维码收取毒资后,仍然借其使用,并在收款后将微信收款转入顾智民的支付宝内。经检测,覃某某、彭某某、冯某某尿液中甲基安非他明均呈阳性。其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7月25日20时许,彭某某通过覃某某联系顾智民购买毒品,并微信转账给覃某某600元。覃某某和彭某某到本市武陵区**会所**楼找到顾智民,顾智民将一小包约0.3克冰毒和2粒麻古交给覃某某,并用袁某某的微信二维码收款600元;

2、同年8月12日22时,覃某某和顾智民联系购买毒品后,在本市武陵区**会所**楼找到顾智民,顾智民将一小包约0.3克冰毒和1粒麻古交给覃某某,并用群收款码收款500元;

3、同年8月28日23时,覃某某联系顾智民购买毒品后,在本市武陵区**酒店**楼找到顾智民,顾智民将一小包约0.3克冰毒和2粒麻古交给覃某某,覃某某将500元现金交给顾智民;

4、同年9月2日8时许,冯致朋联系顾智民购买毒品后,来到本市武陵区**酒店,顾智民将一小包约0.5克冰毒和5粒麻古交给冯某某,并用袁某某的微信二维码收款500元。

5、同年9月2日14时许,彭某某通过覃某某联系顾智民购买毒品后,在**酒店**楼走廊上,袁某某将一小包卫生纸包装的约0.2克冰毒和2粒麻古交给彭某某,彭某某将300元现金交给袁某某,并用微信扫码给袁某某100元。袁某某为顾智民购买137元的水果,并将200元现金交给顾智民,从中获利63元。同日16时许,顾智民被民警抓获,从其居住的房间内搜出毒品疑似物3包,净重分别为3.82克、4.67克和4.26克,其中检验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尿液提取笔录、现场称量照片、微信交易明细及转账截图、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等书证;2.证人覃某某、彭某某、冯某某的证言;3.二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提取、称量和取样笔录;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智民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而多次予以贩卖,且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三、七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第4、5笔贩卖毒品行为系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顾智民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袁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顾智民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且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系毒品再犯,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顾智民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对被告人袁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丁达夫

2020年11月30日

附:1.被告人现押常德市看守所,顾智民联系方式1787223****,袁某某联系方式1730071****。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