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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顾朋运输毒品、非法持有毒品案)_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南川检刑诉〔2021〕6号

被告人顾朋,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384198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重庆市南川区,户籍地重庆市南川区**镇**村**组**号,住重庆市南川区**小区**栋**。因犯强迫卖淫罪,于2007年11月5日被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7月8日被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于2015年5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顾朋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6日1时许,被告人顾朋驾驶号牌为渝A6****的车辆,从重庆G65巴南收费站上道,将49.22克冰毒疑似物由重庆主城运输至本区,随后在本区鸟巢海湾小区附近被民警查获。同日,民警对顾朋租住的重庆市南川区**小区**栋**房屋进行搜查,查获冰毒疑似物41.85克、麻古疑似物3.4克,经鉴定,上述毒品疑似物均系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物品清单;2.书证:户籍信息、高速公路通行记录;3.证人证言:证人尹某某、陈某某、李某某、郑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顾朋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渝公鉴(毒品)〔2020〕2086号检验报告、重法〔2020〕毒检字第42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搜查、称量、提取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南川公(刑)勘〔2020〕663号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等;7.视听资料:监控视频;8.其他证明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情况说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朋运输甲基苯丙胺49.22克,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41.85克、甲基苯丙胺片剂3.4克,其行为已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顾朋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顾朋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顾朋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

检察官:苏俊

                              2021年1月11日

                                   

1.被告人顾朋现羁押于重庆市南川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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