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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顾林锋、干某某开设赌场案)_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四部刑诉〔2020〕4150号

被告人干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82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住浙江省乐清市**镇**巷**号。因本案于2020年7月10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乐清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顾林锋,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821994********,汉族,初中肄业,无职业,住浙江省乐清市**乡**村。因本案于2020年5月27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乐清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干某某、顾林锋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干某某、顾林锋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至2020年5月25日期间,被告人干某某、顾林峰和金某某、朱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合股一起利用乐清麻将花APP组建茶楼,以“十三张”的形式开设赌场供人赌博并抽取头薪25.658万元。期间,被告人干某某系赌场的管理人员;被告人顾林锋系赌场的财务,并已获取好处费至少2.4万元。

2020年7月10日,被告人干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一部。

2.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抽取头薪汇总单、前科情况核实证明和户籍证明;

3.证人证言:证人项某甲、项某乙的证言,到案经过;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干某某、顾林锋的供述和辩解,同案人员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被告人干某某、顾林锋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干某某、顾林锋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干某某、顾林锋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在网络上开设赌场供人赌博,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干某某、顾林锋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干某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顾林锋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钱晓福

2020年9月27日

附:

1.被告人干某某、顾林锋现羁押于乐清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法院讯问笔录五份、头薪汇总单二份、情况说明一份。

3.《量刑建议书》八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工作记录表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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