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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顾某危险驾驶案)_瑞丽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瑞丽市人民检察院

瑞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一部刑诉〔2020〕445号

被告人顾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2811988********,汉族,大专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兴化市**镇**村**组,住瑞丽市**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瑞丽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9日被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0月30日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瑞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顾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13日晚,顾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云******号小型轿车,沿瑞江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路**路交叉口处,在实施左转弯过程中,恰遇王某驾驶云******号二轮电动车载滕某某沿瑞江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此,顾某驾驶的云******号小型轿车左前部与云******号二轮电动车左侧相撞,造成王某及滕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顾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云南云通司法鉴定中心对顾某血液进行鉴定,顾某驾车时其血液酒精含量为199.88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物证、受害人证言、交通事故认定书、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顾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尚未构成其他犯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顾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丽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珊

检察官助理:汤品德

2020年11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取保候审处所瑞丽市**房,电话:182881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碟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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