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蓬检一部刑诉〔2021〕Z20号
被告人顾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四川省蓬溪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21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蓬溪县**乡**街**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6日被蓬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何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四川省蓬溪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21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蓬溪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1日被蓬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蓬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顾某某、何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2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1年1月3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至2020年3月期间,被告人顾某某利用电脑、手机以代理“澳洲幸运5”网络赌博游戏平台供人赌博的方式,开设赌场非法牟利,并以网络赌客上分营业额返点的方式,在网络赌博游戏平台上为赌客上下分,营业额返点共计人民币23000余元。被告人何某某在顾某某担任网络赌博网站代理期间,为顾某某拉人进群赌博,并在顾某某收款出现异常时由何某某提供自己的支付宝、微信二维码帮忙收款,后转由顾某某为赌客上分,顾某某按事前约定返点给何某某。
2020年3月3日接群众举报顾某某组织人员进行赌博,蓬溪县公安局于3月5日对该案立案侦查,并于当日下午将被告人顾某某抓获归案,并从顾某某处扣押戴尔牌笔记本电脑一台、手机两部、银行卡四张、人民币四万三千元。被告人何某某于同月20日主动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搜查、勘验等笔录、电子证据等证据在卷为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顾某某、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明知顾某某担任网络赌博网站代理,为其提供帮助,其行为与顾某某构成共同犯罪。被告人何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何某某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顾某某、何某某均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顾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对何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并对扣押在案的涉案财物依法处置。
此致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岳婷
2021年2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顾某某(1575645****)、何某某(1913093****)现取保候审在其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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