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滕检一部刑诉〔2020〕165号
被告人顾某某,女,195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8271953********,汉族,文盲,群众,无业,住滕州市**镇**小区**号楼**单元**楼东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5日被滕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侯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811980********,汉族,中专文化,群众,无业,住滕州市**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滕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滕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顾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系共同犯罪,本院决定并案处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侯某某同楼下邻居王某某因噪音问题多次发生纠纷。2019年12月27日晚8时许,被告人侯某某及其母亲被告人顾某某在滕州市**镇**小区**号楼**单元再次因噪音问题同王某某发生争吵并互相辱骂,被告人侯某某向楼下泼水,双方遂发生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被告人顾某某、侯某某将王某某打伤。经鉴定,王某某的身体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告人顾某某、侯某某分别于2020年1月21日、4月28日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鉴定意见,证人段某某、张某某、甘某某等人证言,被害人王某某陈述,被告人顾某某、侯某某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某、侯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祥
卢颖颖
2020年5月11日
附:
1.被告人顾某某、侯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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