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11973********,汉族,初中,无业,住江苏省淮安市**街道**村**组**号,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4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顾某某、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1月2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适用认罪认罚程序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20年2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2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2日补查重报。 现已审查终结,被告人顾某某、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9月期间,被告人顾某某、刘某某多次在淮阴区长江路街道果林朱庄树林、淮阴区长江路街道崔庄物流园附近开设赌场,纠集严某甲、杨某某、丁某某、严某乙等人以“掷骰子”的方式进行赌博活动。赌场开设期间,顾某某、刘某某抽头渔利共计人民币18000余元。
2019年9月27日,被告人顾某某主动投案,2019年10月15日,被告人刘某某主动投案,二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 被告人顾某某、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 证人严某甲、杨某某、丁某某等人的证言;
4. 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顾某某、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某、刘某某提供场地、赌具,供他人聚众赌博,从中抽头获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顾某某、刘某某之间系共同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共同犯罪。被告人顾某某、刘某某主动投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顾某某、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顾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对被告人刘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十三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对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此致
检 察 官:王 赛
助理检察官:赵承斌
附:
1.被告人顾某某、刘某某现被羁押于淮安市看守所。
2.案件卷宗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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