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顾某某、周某某寻衅滋事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刑一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顾某某,男,199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3204831992********,汉族,中专文化,从事个人资金借贷业务,住常州市武进区**镇**村委**渎**号。被告人顾某某曾因赌博,于2016年2月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罚款三百元。被告人顾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12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2日又因涉嫌寻衅滋事罪再次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8日经本院以涉嫌敲诈勒索罪、诈骗罪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被告人顾某某之妻),女,198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3424231989********,汉族,初中文化,从事个人资金借贷业务,住常州市武进区**镇**村委**渎**号。被告人周某某曾因赌博,于2016年2月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罚款三百元。被告人周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22日由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顾某某涉嫌诈骗罪和敲诈勒索罪,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案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9月22日、12月13日两次退回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19年10月18日、12月16日补充侦查终结再次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重大、复杂,经本院决定分别于2019年9月7日、2019年11月19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9月,被害人朱效中向被告人顾某某、周某某借款,以朱某甲女儿朱某乙名下号牌为苏D*****的别克牌**汽车为抵押,借条金额10万元,借期2个月,每月利息2万元,顾某某转账给朱某甲10万元,并采用取现等手段,制造银行虚假流水,朱某甲实际得款8万元。2个月后,被害人朱某甲在偿还部分本息后无力偿还,被告人顾某某遂纠集被告人周某某及李某某、承某某(均另处理)等人,多次通过喷涂红漆,携带患病老人至朱某甲住处讨债,在朱某甲、朱某乙不知情情况下开走汽车等方式逼要债务。现分述如下:

1.2016年6月7日,被告人顾某某、周某某带领一高龄男子,以该男子系癌症患者为名,不还钱就住在朱某甲家中的名义,非法进入朱某甲位于常州市武进区**镇**村委**桥家中索债。

2-3.2016年5至8月间,被告人顾某某先后二次带领李某某、承某某等人,至朱某甲住处门口、村道旁电杆等处,用被告人周某某事先购置的红色油漆喷涂“欠债还钱”等字样,以此要挟索债。

4-5.2016年上半年某日、2017年2月15日,顾某某先后两次伙同他人,用事先掌握的钥匙将朱某乙的别克牌**汽车汽车开走,以此要挟索债,后朱某乙迫于无奈将价值人民币120900元的该汽车作价13万元给被告人顾某某了结债务。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顾某某、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州市公安局提供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徐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朱某甲、朱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顾某某、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常州市武进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7.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调取的出警录像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某纠集被告人周某某等人,恐吓他人,情节恶劣;任意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周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顾某某、周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雷艇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顾某某现羁押于常州市武进区看守所、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