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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顾某某、季某某等开设赌场案)_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闵检一部刑诉〔2020〕3064号

被告人顾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41986********,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在上海市徐汇区**路**弄**弄**号**室。

被告人季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10230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上海市崇明区**镇**村**号。1994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原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一年;1994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3年10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原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上述二名被告人均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9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2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20年8月14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某甲,女,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323199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在湖北省十堰市竹山县**镇**村**组。2020年7月24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刑事拘留,次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20年8月14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顾某某、季某某、吴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1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10月20日经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定由本院管辖。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22日、26日就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和量刑建议听取了三名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其表示同意并自愿签字具结。三名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2020年6月期间,被告人顾某某从他人处获得境外赌博网站的账号、密码后,采用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方式,分别提供给被告人徐某某(另案起诉)以及吴某乙、詹某某等赌客进行网络赌球或百家乐赌博,并从中“抽头”或“吃成”牟利。

2017年至2020年6月期间,被告人季某某通过其获得的境外赌博网站的账号、密码,在位于**路**弄**号**室暂住处内开设现场版网络百家乐赌场,提供给周某某、杨某某、陈某某、吴某丙等赌客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获利。被告人吴某甲帮助被告人季某某记账、对账。

2020年7月9日6时许,公安机关将被告人顾某某、季某某、吴某甲抓获,并在被告人顾某某处扣押手机三部,在被告人季某某处扣押手机五部、笔记本及台式电脑各一部、账簿一本。三名被告人到案后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主要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另案处理的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证人吴某乙、詹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分别在被告人顾某某处获得境外赌博网站账号、密码后参与网络百家乐赌博下注并与其结算赌资的事实。

2.证人周某某、杨某某、陈某某、吴某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分别在被告人季某某住所参与现场网络百家乐赌博下注并与其结算赌资的事实。

3.证人钱某某、沈某某的证言和辨认笔录分别证实,被告人季某某曾提供赌博网站的网址和账号,但本人均未实际下注的事实。

4.另案处理的被告人谢某某、张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顾某某接受他人提供的境外赌博网站的账号、密码并组织多人进行赌博,另与其结算现金赌资等的情况。

5.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查获的赌客詹某某被处行政拘留的事实。

6.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证实,被告人顾某某、季某某被扣押涉案物品的事实,其中的账本照片2张系被告人吴某甲记录的赌账。

7.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本案案发以及被告人顾某某、季某某、吴某甲到案的经过。

8.原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2003)崇刑初字第141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季某某的盗窃前科情况。

9.上海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办公室《常口现实库信息资料》、《全国库信息资料》证实,被告人顾某某、季某某、吴某甲的身份信息。

10.被告人顾某某、季某某、吴某甲在不同诉讼阶段的历次供述证实上述主要犯罪事实。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顾某某、季某某、吴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某、季某某、吴某甲与他人结伙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从中牟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顾某某、季某某、吴某甲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顾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季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新强

                               检察官助理  李思萌

2020年10月30日

附:

1.被告人顾某某、季某某、吴某甲现均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另附密卷一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5.《听取律师意见书》三份。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六十七条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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