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顾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41989********,汉族,小学文化,山东省兰陵县人,住兰陵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7月22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兰陵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29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师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41979********,汉族,小学文化,山东省兰陵县人,住兰陵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8月8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兰陵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29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顾某某、师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0日8时许,被告人顾某某、师某某等人在兰陵县兰陵镇横山二村,推倒李某甲承包土地的围栏,砍伐李某甲种植的树木。经鉴定,损失价值共计7311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信息等书证;李某乙等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被告人顾某某、师某某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某、师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申昊
2020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顾某某、师某某现羁押于兰陵县看守所;
2.侦查卷三册、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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