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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顾某某、常某某等寻衅滋事案)_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舟定检一部刑诉〔2020〕1075号

被告人顾某某,男,197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0902197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个体,住舟山市定海区******号(户籍所在地舟山市定海区**街道********室)。曾因偷越国边境,于2011年10月31日被广东省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处以行政罚款五百元;又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2年5月18日被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又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10月24日被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且撤销前罪宣告的缓刑,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于2016年2月28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舟山市公安局定海区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2月15日被岱山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经岱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5月9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常某某,曾用名王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10021978********,汉族,文化程度高中,个体,住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镇**村**组**号。曾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0年9月16日被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于2011年2月19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23日被舟山市公安局定海区分局刑事拘留,于同月26日被该局变更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于同年2月15日被岱山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经岱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5月9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金某某,男,1978年9月2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9005197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湖北省潜江市**镇**村**组。曾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10月24日被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于2014年11月12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4日被岱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岱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月9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岱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顾某某、常某某、金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5月31日晚,被告人顾某某、常某某、金某某等人在舟山市定海区金塘镇皇家娱乐KTV包厢喝酒唱歌。被告人顾某某因KTV服务员窜台的问题,与前来处理的经理耿某某(男,35岁,系本案被害人)发生口角纠纷,继而与被告人常某某、金某某共同推搡耿某某。耿某某逃离包厢,被告人顾某某、常某某、金某某遂追打耿某某至四楼办公室,并以扇巴掌、拳打脚踢等方式殴打耿某某,期间,耿某某被刀捅刺受伤倒地。

案发后,被告人顾某某、常某某、金某某连夜乘船逃至宁波。

经舟山市定海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耿某某因外伤致腹部、背部多处瘢痕,盲肠全层破裂,右下肢股神经部分损伤,行“剖腹探查,破裂盲肠修补,阑尾切除,回肠造瘘术,腹壁肌肉清创缝合术”,其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病例资料等;2.证人证言:证人叶某某、姚某某、徐某某等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耿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顾某某、常某某、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6.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顾某某、常某某、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某、常某某、金某某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万珉江

2020年9月4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顾某某、常某某、金某某现均羁押于岱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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