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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顾某某、张某甲诈骗案)_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合检刑诉〔2019〕74号 

被告人顾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6841994********,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上海翼逍投资有限公司业务员,江苏省海门市人,住江苏省海门市**街道**村**幢**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5月12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7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甲,女,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6211987********,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上海翼逍投资有限公司业务员,安徽省芜湖市人,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512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顾某某、张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8年10月25日、2019年1月7日两次将本案退回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补充侦查,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于2019年1月30日补查重报。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分别于2018年10月8日、2018年12月21日、2019年2月28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3月,陈某某(另案处理)出资注册成立上海翼逍投资有限公司,租用上海市徐汇区虹梅路2007号6号楼102、103、104、105房间为办公场所。2016年11月,陈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成立了以黄某某、杨某某、程某某、邱某某、曾某某(均另案处理)为骨干,以被告人顾某某、张某甲等为成员的犯罪集团,以推荐股票为名,诈骗他人财物。

2016年11月至2018年5月期间,陈某某安排黄某某、杨某某、程某某分别担任先锋队、旗舰队、麒麟队业务经理,负责管理各团队业务;安排某某(另案处理)担任总经办经理,从事非法收集公民信息,给整个犯罪集团提供诈骗对象;安排曾某某(另案处理)冒充股票分析师,从事股票资讯收集,随意选取股票通过各业务员向被害人推荐,作为骗取被害人的道具;招聘张某乙、曹某某等人担任麒麟队主管,负责管理业务员工作;招聘被告人张某甲、顾某某等人为业务员,利用网络实施诈骗犯罪。陈某某指使其犯罪集团各成员,以虚构的上海华夏磬富投资有限公司名义,通过互联网,对外谎称其公司证照齐全,与各大证券公司均有合作,能够提供专业老师服务,并伪造股票交割单、顾客反馈的盈利聊天记录、股票走势图等包装成公司推荐股票的成功案例,以获取被害人信任加入该公司会员,并以每月880元、980元、1280元的价格购买该公司的股票套餐服务,以达到骗取被害人钱财的目的。其间,陈某某领导的犯罪集团共骗取被害人1.1万余名,骗取人民币1430.04万元。

在此期间,被告人顾某某参与作案90次,涉案金额11.52万余元,非法获利5.3万元;被告人张某甲参与作案68次,涉案金额8.7万余元,非法获利3.36万元。

2018年5月10日,被告人顾某某、张某甲在上海翼逍投资有限公司的办公场所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在案的电脑硬盘、手机等物证;

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情况说明、扣押清单、业务统计表、银行资金明细、微信截图、常住人口户籍信息等书证;

3.证人程某某、张某丙、尹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杨某某、夏某某、林某某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顾某某、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6.电子证据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封存笔录;

7.电子数据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顾某某、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顾某某、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利用电信网络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顾某某、张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顾某某、张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顾某某、张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顾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1万元;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0.8万元;责令各被告人退缴个人非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伍芷君

2019年3月13日

附:

1.被告人顾某某、张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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