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顾某某、李某甲、李某丙盗窃案)_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牟检一部刑诉〔2020〕135号

被告人顾某某,男,彝族,1990年**月**日出生,云南省鹤庆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321990********,初中文化,农民,家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鹤庆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4月27日被牟定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0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牟定县森林公安局对其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男,白族,1990年**月**日出生,云南省鹤庆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321990********,中专文化,农民,家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鹤庆县**镇**村**号**号。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4月27日被牟定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0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牟定县森林公安局对其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丙,男,白族,1992年**月**日出生,云南省鹤庆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321992********,中专文化,农民,户籍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鹤庆县**镇**村**村**号,现住四川省宜宾市**区**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4月27日被牟定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9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牟定县森林公安局对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牟定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顾某某、李某甲、李某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10月23日经楚雄州人民检察院指定该案由本院管辖。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9日,被告人顾某某、李某甲、李某丙和谷某某(另案处理)到牟定县**乡**村委**村**山林内盗窃云南松1棵。顾某某以2300元价格出售后次日通过楚雄中通快递发至湖北省十堰市**镇**道**路**号。经牟定县发展和改革局鉴定,该被盗云南松认定价格为人民币2300元。

2.2019年11月12日,被告人顾某某、李某甲、李某丙和谷某某(另案处理)到姚安县**镇**村委**村**山盗窃云南松2棵。顾某某、李某甲以2000元价格各出售一棵。次日李某甲等人通过楚雄中通快递将顾某某出售的云南松发至四川省绵阳市**区**道**号。15日楚雄中通快运协调安能物流将李某甲出售的云南松发至湖南省吉首市**区**小区**栋**室。经牟定县发展和改革局鉴定,被盗的两棵云南松认定价格均为人民币2000元。

3.2019年11月14日,被告人顾某某、李某甲、李某丙和谷某某(另案处理)到姚安县**镇**村委会**村**山盗窃云南松3棵。顾某某、李某丙连夜将其中两棵云南松拉至丽江,次日以3300元的价格出售给一陌生人;李某甲次日以2000元的价格出售另一棵云南松并于16日通过楚雄中通快运将该云南松发至浙江省慈溪市**镇**村**电器有限公司。经牟定县发展和改革局鉴定,被盗的三棵云南松一棵认定价格为人民币1000元,一棵认定价格为人民币2300元,一棵认定价格为人民币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来源;2.户口证明,证实三被告人已达刑事责任年龄,无违法犯罪记录;3.林权证,证实被盗窃的六棵云南松权属情况;4.物流单、微信聊天截图,证实被告人通过楚雄中通快运发送云南松的情况;5.微信交易明细,证实三被告人微信支付交易明细情况;6.视听资料,证实被告人偷挖云南松部分过程;7.现场勘查、辨认笔录及刑事照片,证实盗窃现场概貌及被告人对盗窃现场进行辨认的情况;8.鉴定意见,证实被盗云南松价值情况;9.被害人陈述,证实云南松被盗的事实;10.证人何某某等人证言,证实被告人盗窃云南松的事实经过;11.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证实三被告人对盗窃云南松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某、李某甲、李某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16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顾某某、李某甲、李某丙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顾某某、李某甲、李某丙系坦白,且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滕少顺

检察官助理:和美

2020年11月4日

附:1.被告人顾某某、李某甲、李某丙现在家中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一张。

3.现场提取作案工具黑色橡皮一根随案移送。

4.起诉书20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