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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顾某某、王某某等3人开设赌场案)_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金检一部刑诉〔2020〕3896号

被告人顾某某,男,198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41980********,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无固定职业,住**路**弄**号**室。2020年5月27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30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2020年7月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11981********,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在上海市虹口区**弄**号**室,住上海市嘉定区**路**坊**弄**号**室。2020年5月27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30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2020年7月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居钦,男,199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9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在上海市虹口区**路**弄**号,住**路**弄**号**室。2016年12月13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刑期届满判决尚未生效,于判决当日释放。2020年5月27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30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2020年7月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顾某某、王某某、居钦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3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经审查,于2020年9月3日报请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定管辖,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于2020年9月7日指定本案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听取了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顾某某、王某某、居钦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月起,被告人顾某某通过上线人员获取赌博网站账号,将赌博账号、密码先后下发给被告人王某某、应某某、蒋某某等人赌博或继续发展下线,其接受下线人员投注并进行赌资结算,通过吃成牟利,经手结算赌资达人民币10余万元以上。

2、2019年底起,被告人王某某通过上线人员顾某某等人获取赌博网站账号,将赌博账号、密码先后下发给柏某某、唐某某、黄某某等人赌博或继续发展下线,其接受下线人员投注并进行赌资结算,通过吃成牟利,经手结算赌资达人民币15万余元以上。

3、2020年年初起,被告人居钦通过上线人员获取赌博网站账号,将赌博账号、密码先后下发给陈某某、吴某某、陆某某、包某某等人赌博,其接受下线人员投注并进行赌资结算,通过抽取码量返水获利约人民币2万元,经手结算赌资达人民币15万余元以上。

2020年5月26日,三被告人被公安民警抓获,到案后陆续如实交代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人应某某、蒋某某、黄某某、柏某某、唐某某、吴某某、陆某某、包某某、陈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经确认的相关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分别证实其向本案被告人获取赌博账号、密码用于自赌或再次下发他人接受投注,并与被告人结算赌资等具体情况。

2、公安机关出具的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工作情况及经被告人顾某某、王某某与相关证人确认的社交软件信息照片等,证实公安民警依法向被告人顾某某、王某某、居钦等人扣押了自用电脑、手机、记账纸等涉案物品,并通过社交软件照片确认了被告人与相关证人间沟通投注、赌资支付等部分情况。

3、被告人顾某某、王某某、居钦的供述、辨认笔录,陆续如实供述了指控的犯罪事实。

4、公安机关调取的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居钦的前科及本案部分赌博人员已被行政处罚的情况。

5、公安机关调取的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顾某某、王某某、居钦的年龄等基本身份情况。

6、公安机关出具的侦破经过、工作情况,证实本案的案发及被告人顾某某、王某某、居钦的到案经过等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顾某某、王某某、居钦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参与网络开设赌场,代理或由下线代理接受他人投注,经手结算赌资数额达人民币10余万元以上,属于情节严重;被告人王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参与网络开设赌场,代理或由下线代理接受他人投注,经手结算赌资数额达人民币15万余元以上,属于情节严重;被告人居钦以营利为目的参与网络开设赌场,代理接受他人投注,经手结算赌资数额达人民币15余万元以上,获利约人民币2万元,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顾某某、王某某、居钦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顾某某、王某某、居钦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系从犯,对被告人顾某某、王某某应当减轻处罚;对被告人居钦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居钦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顾某某、王某某、居钦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顾某某、王某某、居钦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文华

2020年9月30日

附:1、被告人顾某某、王某某、居钦现均羁押于上海市金山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四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5、《听取律师意见书》三份。

6、《赃证物品清单》一份。

7、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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