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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顾某某、范某某贩卖毒品案)_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542号 

被告人顾雨,男,198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031980********,汉族,大学文化,南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新建大队干警,住南昌市青山湖区**大道******单元**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范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021983********,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南昌市南昌县**镇**村**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5年3月10被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因吸食毒品,于2014年12月13日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罚款人民币500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顾雨、范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5月25日,被告人顾雨在南昌市红谷滩新区**花园门口,以人民币40000元价格贩卖给被告人范某某**制药集团**第一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220瓶(每瓶60ml,每100ml含可待因0.2g,共计含可待因26.4克

2、2019年6月27日,被告人顾雨再次在**花园门口,以人民币42000元价格贩卖给被告人范某某**制药集团**第一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200瓶(共计含可待因24克,南昌**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复方磷酸可待因溶液”10瓶(每瓶120ml,每1ml含可待因0.9mg,共计含可待因1.08克,南京**药业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40瓶(每瓶120ml,每1ml含可待因1mg,共计含可待因4.8克

3、2019年8月4日,被告人顾雨再次在**花园门口,以人民币40000元价格贩卖给被告人范某某**制药集团**第一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220瓶(共计含可待因26.4克

4、2019年12月17日,被告人范某某在南昌市红谷滩区**小区附近,以人民币1300余元的价格卖给黄某某南京**药业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5瓶(共计含可待因0.6克,**制药集团**第一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3瓶(共计含可待因0.36克

2019年12月17日,被告人顾雨、范某某分别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并在范某某车牌号为赣M*****的车上收缴南京**药业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25瓶、南昌**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复方磷酸可待因溶液”10瓶、**制药集团**第一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1瓶。被告人顾雨、范某某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经鉴定,从范某某处收缴可疑液体均检测出可待因成份。经现场检测范某某、黄某某吗啡、甲基安非他明类呈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照片等物证;

2证人黄某某的陈述;

3.毒品鉴定意见;

4.辨认笔录;

5.被告人顾雨、范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抓获经过、判决书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顾雨、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雨多次向他人贩卖国家管制类精神药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顾雨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顾雨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被告人范某某向他人贩卖国家管制类精神药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某某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百五十六条规定之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范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喻新文

检察官助理:王峰松

2020年6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顾雨、范某某现分别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7区6号、5区9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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