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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顾某某、薄某某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靖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靖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季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12821990********,汉族,大专文化,靖江市**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住本市**区**园区**苑**区**幢**室。被告人季某某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5月20日经靖江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薄某某,男,199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12821997********,汉族,大专文化,靖江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资料员,住本市**新区**社区**幢**单元**室。被告人薄某某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5月20日经靖江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顾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12821986********,汉族,大专文化,泰兴市**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靖江分公司原市场部负责人,住本市*甲花苑**区**幢**单元**室。被告人顾某某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5月20日经靖江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乐某某,女,198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821981********,汉族,中专文化,靖江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员工,住本市**国际**幢**单元**室,户籍地本市**办事处**村**圩**号。被告人乐某某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5月20日经靖江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12821984********,汉族,大专文化,靖江市**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员工,住本市**新村**幢**室。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5月20日经靖江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某甲,曾用名徐某乙,男,198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11983********,汉族,大专文化,靖江市**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住本市*乙花苑**幢**室,户籍地本市**镇**新苑**区**幢。被告人徐某甲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5月20日经靖江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12831983********,汉族,大专文化,泰兴市**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靖江分公司负责人,住江苏省泰兴市**镇**家园**幢**室。被告人朱某某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5月22日经靖江市公安局决定由泰兴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陆某甲,女,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12821989********,汉族,大专文化,靖江市**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销售组长,住本市**小区**区**号。被告人陆某甲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5月20日经靖江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靖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季某某、薄某某、顾某某、乐某某、张某某、徐某甲、朱某某、陆某甲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已告知被害人王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被告人季某某、薄某某、顾某某、乐某某、张某某、徐某甲、陆某甲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8月,被告人顾某某为业务发展,经被告人朱某某授意,向被告人薄某某提出购买本市碧桂园铂悦滨江小区业主信息的要求,被告人薄某某遂向被告人乐某某索要上述信息。被告人乐某某将本市碧桂园翡翠滨江、铂悦滨江小区共计1729条业主公民个人信息提供给被告人薄某某,被告人薄某某将本市碧桂园铂悦滨江小区699条业主公民个人信息打印后,依照约定,在本市中虹幼儿园对面美好超市将上述信息以人民币1500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告人顾某某。

2.2018年1月至3月,被告人季某某为业务发展,利用被告人顾某某所在公司开业之机,向被告人顾某某提供了本市长江首府小区业主公民个人信息315条,本市御水湾一期别墅区御墅、御品小区业主公民个人信息167条和166条,上述公民个人信息共计648条。

3.2017年被告人季某某为业务发展及亲友关系,向陆某乙提供本市毛家厅小区业主个人信息125条,2018年3月,陆某乙将上述信息提供给遗失了该信息的被告人季某某。

4.2018年3、4月间,被告人季某某为业务发展,向被告人徐某甲提供本市碧桂园翡翠滨江小区业主公民个人信息1001条,同年6月,被告人徐某甲将上述信息提供给遗失了该信息的被告人季某某。

5.2019年5、6月间,被告人季某某为业务发展及亲友关系,向被告人陆某甲提供本市碧桂园铂悦滨江小区业主公民个人信息699条,同年7月,被告人陆某甲将上述信息提供给遗失了该信息的被告人季某某。

6.2018年3月,被告人张某某为业务发展,向被告人季某某提供本市碧桂园翡翠滨江小区业主公民个人信息1007条。

7.2018年10月15日,被告人张某某为业务发展,向汪某某(已判刑)提供本市景龙苑二期小区业主公民个人信息39条,本市榕湖世家小区业主公民个人信息131条,上述公民个人信息共计170条。

被告人季某某、薄某某、顾某某、乐某某、张某某、朱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徐某甲、陆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扣押被告人顾某某持有的本市碧桂园铂悦滨江小区业主信息纸质档1份,附入侦查卷宗。另依法扣押被告人顾某某苹果手机1部、三星笔记本电脑1台、戴尔电脑主机1台;被告人薄某某苹果手机1部、联想电脑主机1台;被告人陆某甲OPPO手机1部;被告人朱某某苹果手机1部;被告人乐某某苹果手机1部,均暂存该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靖江市公安局依法制作的扣押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谢某某、陆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季某某、薄某某、顾某某、乐某某、张某某、徐某甲、朱某某、陆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靖江市公安局依法制作的辨认笔录;

6.公安机关依法提取的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季某某、薄某某、顾某某、乐某某、张某某、徐某甲、陆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季某某、薄某某、顾某某、乐某某、张某某、徐某甲、朱某某、陆某甲自行或者结伙,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采用出售、提供、购买、收受等方式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甲、陆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季某某、薄某某、顾某某、乐某某、张某某、朱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季某某、薄某某、顾某某、乐某某、张某某、徐某甲、陆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均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志强

2020630

附:

1.被告人季某某、薄某某、顾某某、乐某某、张某某、徐某甲、朱某某、陆某甲现均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8 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7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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