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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顾某某、许某某、沈某某赌博罪)(公开版)_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萧检一部刑诉〔2019〕61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9005197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个体,户籍所在地杭州市萧山区**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7月24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30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顾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9005197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个体,户籍所在地杭州市萧山区**镇**村**号。因赌博,于2008年8月8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行政拘留五日,于2014年3月17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因本案,于2019年7月25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30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沈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9005198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个体,户籍所在地杭州市萧山区**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7月24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8月19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顾某某、许某某、沈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5月,被告人许某某、顾某某、沈某某经事先商量,约定利益五五分成,纠集王某某、李某某、陆某某等参赌人员在杭州市萧山区**镇**村**组**号农宅内以“罗松”、“小九”、“梭哈”等方式进行赌博约10余场。被告人许某某、沈某某负责提供场地,被告人许某某、顾某某负责抽头,获利共计10000余元。

2、2019年5月中下旬至7月23日期间,被告人许某某、沈某某纠集陆某某、陈某某、何某某、倪某某、赵某某等参赌人员,先后在杭州市萧山区**镇**村**组**号农宅、杭州市萧山区**镇**村**号农宅内以“罗松”等方式进行赌博约40余场,获利共计8000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许某某、顾某某、沈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被告人许某某、顾某某、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顾某某、沈某某结伙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三人的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许某某、顾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系主犯,应该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沈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许某某、顾某某、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 丹

助理检察员:陶玲玲

二○一九年十二月六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顾某某现羁押于萧山区看守所;被告人沈某某现在家候审

2、公安卷2册

3、检察卷1册

4、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3份

5、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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