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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顾某某、谭某某贩卖毒品案)_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海检刑诉〔2020〕553号 

被告人顾某某,男,1990年****日出生,香港身份证号码R******(*),汉族,文化程度专科,户籍地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房本案于2020年7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被告人谭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041991********,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里**号**楼。因本案于2020年8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顾某某、谭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顾某某、谭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9日,被告人顾某某通过微信和微信号为susan_*******的女子约定以人民币5000元的价格将20克大麻贩卖给对方,其按照事先约定将大麻放在本市荔湾区卡丁车场储物柜,并把开柜二维码放置于卡丁车轮胎内,后通知对方到上址提取毒品。次日,毒品被提走。

2020年7月30日22时许,被告人顾某某通过微信和吴某某约定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将2根大麻贩卖给对方,后其按照事先约定将褐色物品2根(净重0.44克,检出大麻酚、四氢大麻酚成分)放到本市海珠区江南大道万科里负4层停车场B4200车位旁边的消防栓上,后通知对方到上址提取毒品,其准备离开时被民警抓获。后民警在其位于佛山市**座**房的住址查获大麻植物7盆(均检出四氢大麻酚、大麻二酚成分)。

2020年7月31日23时许,被告人谭某某在本市海珠区南田路松漱前街1号之3老地方美食门口,以人民币1500元的价格将褐色物品1根(净重10.84克,检出大麻酚、四氢大麻酚、大麻二酚成分)贩卖给被告人顾某某,后被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物证;2.书证;3.证人吴某某、马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顾某某、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顾某某、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某、谭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大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惟被告人顾某某犯罪后有立功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顾某某、谭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顾某某、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故建议对被告人顾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对被告人谭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黄英

                                               检察官助理 陈佩明

2020年12月15

附件:

1.被告人顾某某、谭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4卷,光盘9张。

3.扣押物品:扣押顾某某苹果7手机1台、苹果8手机1台、大麻2根、大麻植物7盆、纸盒1个;扣押谭某某苹果8手机1台、苹果6手机1台、用金色胶袋包装的毒品大麻1包,以上物品暂存于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请依法处理。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2份,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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