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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顾某某、鄢某某等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潮安检刑诉〔2019〕839号 

  被告人顾某某(自报),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731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惠水县,住贵州省惠水县**镇**村**号,现住广东省潮州市枫溪区**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28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0月23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逮捕。

被告人鄢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728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都匀市,住贵州省罗甸县**镇**村**组**号,现住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街道;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0月23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逮捕。

被告人朱某甲(自报),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731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惠水县,住贵州省惠水县**街道办事处**社区**栋**单位**室,现住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镇**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0月23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728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罗甸县,住贵州省罗甸县**镇**村**组**号,现住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镇**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0月23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逮捕。

被告人汪某甲(自报),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731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惠水县,住贵州省惠水县**镇**村**号,现住广东省潮州市枫溪区;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0月23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逮捕。

本案由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顾某某、鄢某某、朱某甲、陈某甲、汪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顾某某、鄢某某、陈某甲、汪某甲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顾某某、鄢某某、朱某甲、陈某甲、汪某甲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顾某某、鄢某某、朱某甲伙同同案人杨某甲(另案处理)等人为营利合股开设赌场,于2019年9月15日开始,分分合合在潮州市潮安区**镇**村被告人顾某某的出租屋内开设“猜单双”赌场招引他人参赌。被告人顾某某、鄢某某、朱某甲伙同同案人杨某甲于2019年9月18日晚合股开设该赌场并招引他人到场参赌,被告人顾某某、鄢某某负责抽水渔利、被告人朱某甲负责计算赌资赔付,被告人陈某甲雇佣被告人汪某甲在场使用微信、支付宝手机软件为参赌人员套取现金用于赌博。公安机关于当晚查获该赌场,现场抓获被告人鄢某某、朱某甲、陈某甲、汪某甲及参赌人员陆某某、罗某甲、曾某甲、朱某乙、曾某丙、李某甲、岑某某、朱某丙、陈某乙、罗某丁、罗某乙、胡某甲、邹某某、刘某某、周某某、杨某乙、陈某丙、彭某某、张某某、曾某乙、赵某甲、李某乙、汪某某、罗某丙,现场查扣赌资人民币21050元及赌具、手机等物品。

被告人顾某某于2019年9月2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现金等物品;

2.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相关材料;

3.证人证言:证人胡某乙、尤某某、赵某乙等多人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顾某某、鄢某某、朱某甲、陈某甲、汪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顾某某、鄢某某、陈某甲、汪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某、鄢某某、朱某甲、陈某甲、汪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涉嫌开设赌场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顾某某、鄢某某、朱某甲、陈某甲在开设赌场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汪某甲在开设赌场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顾某某、鄢某某、陈某甲、汪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洪燕

2019年12月29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附:

1.被告人顾某某、鄢某某、朱某甲、陈某甲、汪某甲现均羁押于潮州市潮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量刑建议书25份随案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随案移送。

5.涉案物品:详见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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