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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顾某某、陈某某诈骗案)_海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海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一部刑诉〔2020〕243号 

被告人顾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684199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海门市**街道**村**组**号。被告人顾某某曾因赌博,于2020年1月24日被海门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一千元。被告人顾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5日被海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27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6841990********,汉族,大专文化,农民,住海门市**街道**小区**幢**室(户籍地海门市**街道***社区居委会**组**号)。被告人陈某某曾因赌博,于2020年1月24日被海门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一千元。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5日被海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27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顾某某、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龚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顾某某、陈某某共谋在赌博过程中通过作弊方式骗取他人财物,由被告人顾某某准备探头牌、扑克牌分析仪、扫描仪等作弊工具,被告人陈某某提供赌博场地,约定非法所得五五分成。2020年1月22日晚,被告人顾某某、陈某某在海门市**街道**西大门**房产二楼被告人陈某某的棋牌室内,使用探头牌、扑克牌分析仪、扫描仪等作弊工具设赌诈骗龚某某人民币18万元,后在索要钱款过程中因龚某某一方报警未果。

被告人顾某某、陈某某在行政拘留期间主动交代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胡某某、黄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龚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顾某某、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海门市公安局电子数据勘验检查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顾某某、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某、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顾某某、陈某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顾某某、陈某某均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顾某某、陈某某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顾某某、陈某某均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均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海门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莉

检察官助理:季晨程

    2020年7月2日 

附:

    1.被告人顾某某、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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