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陈某某(系被告人顾某某的丈夫),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11197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盐城市经济开发区**村**号,住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区**幢**室。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于2019年9月1日被盐城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23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盐城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顾某某、陈某某涉嫌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于2019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3日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7年,被告人顾某某、陈某某结婚后,顾某某将自己以前收藏的子弹84颗带至**村**号的家中,两人将子弹放置于家中抽屉内。2013年,两被告人搬至开发区**小区**号楼**室的新房后,陈某某将该84枚子弹藏于房间保险柜内,后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扣押的弹药有16枚系可用于“五六”式步枪、冲锋枪发射的枪弹,68枚系可用于“五四”式手枪发射的枪弹。
2019年8月31日,被告人顾某某、陈某某被抓获归案。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子弹84颗、射钉枪、弹弓、钢珠等物;
2.盐城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被告人基本信息等书证;
3.证人杨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顾某某、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盐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物证鉴定书;
6.启东市公安局制作的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顾某某、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某、陈某某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持有一定数量的军用子弹,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弹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张亚
附:
1.被告人顾某某现羁押于盐城市看守所。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处所: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区**幢**室,联系电话134075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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